“2024年10月,我身体有些不舒服,就在家里休息了很久,所以我当月的打卡记录只有15天。”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邹某解释道。然而,身体不适并不能成为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正当理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实很重要,还好我不在的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邹某的话语中透露出些许庆幸,但更多的是后怕。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灵洞中队的执法人员根据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证据线索,确认辖区内一处在建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邹某2024年10月仅在岗15天,邹某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鉴于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责令整改回复单》核实已整改和该项目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邹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邹某已自觉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何岗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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