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灵洞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村级网格员举报,称有大货车在兰溪市灵洞乡方村排涝站旁的大坝顶部行驶,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坝顶部行驶,执法人员立即引导车辆从安全位置驶离大坝并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货车司机郭某是从外地到附近工地干活,根据导航显示,目的地需要绕行去几公里远的红绿灯调头,他仔细看了看导航,沿江边还有一条小路,便打算从江边抄个近道。“开到江边一看是个沿江的坝顶,我看着路不错,而且我又是空车,自己觉得应该没啥问题所以就往上面开了,现在被你们提醒后我自己想想也是有点后怕,确实会有安全隐患,还好没有因为我的通行造成不良的后果。”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违法行为,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重型货车违法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郭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郭某于7月9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的堤顶、坝顶等设计初衷并非用于承载机动车的频繁通行,机动车的随意通行可能会影响这些水利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遇到紧急情况随意通行、停放的车辆也会影响应急抢险车辆的通行,水利工程一般也设置在地形复杂水域沿线,机动车在这些地方通行可能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但偶尔也有司机不顾危险,为了缩短路程,随意抄“近道”。今年以来,灵洞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此类行为的偶发现象,加大了对沿江水利工程的巡查力度,今年已有7辆货车因为此类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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