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相继出现在每年的政府报告中,也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鼓励老百姓购买保险,保险已经成为家庭需要,人人需要的必备品。然而,当事故发生时,“理赔”却成了很多消费者新的困扰。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对未来理赔申请埋下了隐患。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客户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投保时刘先生所有健康告知项目均正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2023年4月被保险人因心源性猝死身故,家属携带相关资料来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金。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受理,在风险排查中发现被保人投保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型心绞痛、高脂血症等住院治疗,在投保时未就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于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理赔申请出具了“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可以看出,“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生效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本案中,刘先生在投保时明确知道自己有住院记录,但没有在投保过程中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病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富德生命人寿甘肃分公司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投保人需要对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如实告知,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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